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法规在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有关教有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在教育领域内,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因为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故皆属于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在法律规范基础上调整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东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又称为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在教育活动中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方式。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有四种:行政途径、司法途径、仲裁途径和调解途径。
(1)行政途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两种方式。行政救济是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
(2)司法途径。司法途径又称诉讼途径,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
(3)仲裁途径。仲裁是建立在纠纷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由非国家机关的仲裁机构以平等的第三者身份进行的活动。
(4)调解途径。调解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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