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新报表填报,会计必须知道一些关键节点,它们分为综合类;纳税调整类;弥补亏损类;税收优惠类。
一、综合类
1、“正常申报”、“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勾选提醒
正常申报:申报期内,纳税人第一次年度申报为“正常申报”;
更正申报:申报期内,纳税人对已申报内容进行更正申报的为“更正申报”;
补充申报:申报期后,由于纳税人自查、主管税务机关评估等发现以前年度申报有误而更改申报为“补充申报”。
2、“所得减免”填写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0行“所得减免”:填报属于税法规定所得减免金额。本行通过《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本行<0时,填写负数,但因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亏损可互相抵减,此行为负数时,后台按零计算;《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第6行按以下情形填写: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第20行“所得减免”>0,则本表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100000第19-20-21行,且减至0止。第20行“所得减免”<0,填报此处时,以0计算。
二、纳税调整类
1、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
A100000表的第1行+A105010表第1行“税收金额”(视同销售收入)+ A105010表第23行“税收金额”(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 A105010表第27行“税收金额”(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投资收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
2、政府补助填报的几种情况
(1)对会计已做收入且符合不征税收入的,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第8行、24行调整。其中符合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填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数据会过渡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
(2)对会计做递延收益且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填报《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
(3)涉及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在《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表反映。
3、发生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填报提醒
企业发生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会计未确认收入,税法需视同销售,且不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填报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中。如果企业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则只填报《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4、《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填报提醒
本表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处置所得,税收计算为处置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5、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提醒
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税法规定,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的日期确认投资收益。据此,投资企业应当填报《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作纳税调整;同时,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若属于税法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投资企业还需再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进行纳税调整。类似的还有国债利息收入的填报,也是这种模式。
6、准备金的填报提醒
(1)《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2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政策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特殊行业准备金则填报在《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并根据A105120表填写A105000表第38行“(三)特殊行业准备金”
(2)企业需调整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主要填写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的第32行“资产减值准备金”,但如果企业在处置资产时,对前期已作调增的资产减值准备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填写:如果未发生税收处置损失则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仍填写在此行。如果企业发生了税收处置损失,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需要通过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
7、《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填报提醒
(1)表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仅填写根据2014年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六大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以及其他企业研发仪器、设备,单项固定资产价值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扣除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统计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填报本表。
(2)为统计加速折旧、扣除政策的优惠数据,固定资产填报按以下情况分别填报:
一是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二是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法的,从按税法规定折旧金额小于按会计处理折旧金额的年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三是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均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合计栏项下“正常折旧额”,按该类固定资产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估算“正常折旧额”,与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额”的差额,填报加速折旧的优惠金额。
(3)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在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加速折旧额小于会计处理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的月份、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4)第17列、19列“正常折旧额”:会计上未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按照会计账册反映的折旧额填报。会计上采取缩短年限法的,按照不短于税法上该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填报;会计上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按照直线法换算的折旧额填报。
(5)企业在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时,其会计上仍可按其原折旧方式进行会计处理,不必按加速折旧进行处理,申报年度报表时按税收口径调整填报。
8、《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填报提醒
(1)发生即填报。作为纳税调整系列的例外,不论是否存在纳税调整,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清单申报、专项)列示填报。
(2)与《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00)“资产减值准备”行次的关联调整。
(3)本表及附表的损失以正数填报。
9、《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提醒
(1)适用符合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条件,会计未核算确认收入、成本(或确认金额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进行填报调整,若会计已进行处理,且与税收确认金额一致,不存在差异,不再填报本表。
(2)视同销售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计算基数。
(3)本表视同销售成本的调整,税收金额的负数填报在纳税调整金额。(设置考虑:反映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调整方向)
(4)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以所有权转移为准,注意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与增值税视同销售和营业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差异。
10、《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填报提醒
对于发生债务重组业务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的以后纳税年度,也在本表进行债务重组的纳税调整。除上述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分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重组外,其他涉及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成本差异调整的企业重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11、《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第13行填报提醒
本行政策有所调整,之前主要填报上海自贸区适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事项,现该政策刚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填报范围有所加大。请关注《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三、弥补亏损类
第3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照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企业被合并、分立而允许转入可弥补亏损额,以及因企业分立转出的可弥补亏损额(转入亏损以“-”号表示,转出亏损以正数表示),且当年不能用合并后企业利润抵减。
四、税收优惠类
1、国债利息收入填报提醒
作为利息收入构成收入总额,但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利息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1)持有期间,会计上一般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利息收入,而税法规定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在年度申报时,企业通过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将会计上确定的利息收入进行纳税调整。 (2)到期兑付或转让国债取得利息收入时,年度申报时,应先通过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将会计上以前确认的利息收入进行调增,如符合免税条件,再通过A107010进行免税收入申报。
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提醒
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5%企业所得税金额。其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按50%部分换算税款填入本行。
3、对于研发费加计扣除(用于专项研发的财政性资金)填报提醒
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部分,在A107014表第11列减除,如果企业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部分,可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填报。
五、境外类
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填报提醒
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第16列“境外分支机构调整分摊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和第17列“境外所得对应调整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所对应的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需要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增。
六、汇总纳税类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入库开票提醒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按主表34+35+36行计算应补退税款,也可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17行计算应补退税款,二者数额相等。
七、其他类
纳税人相关票据不规范填报提醒
新申报表中所有的“账载金额”栏必须按会计准则规范填写,若查补环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税前扣除情形补填在A105000表“其他”栏次。
报名热线:400-9948-100
丹阳校:0511-88038899 丹阳客运中心对面金阳大厦六楼
镇江校:0511-85086981 镇江大市口东永康大厦五楼
报名日期:周一至周日 8:30—21:00 节假日照常报名
友情提醒:报名时,请携带身份证、一寸照片2张、学费及教材资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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